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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原标题: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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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02、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答: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没有滞纳金。

03、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04、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05、因疫情紧急,有些企业或个人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请问,可否凭这样的接收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或个人补充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方式,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按上述公告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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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滞纳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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